6.6 填埋场封场
6.6.1 本条提出了卫生填埋场建设与利用的管理程序。
6.6.2~6.6.3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要求,为确保填埋场安全可靠和封场后的场地利用,故本条规定填埋场封场应在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6.6.4~6.6.6 规定封场后应该覆盖渗透系数K小于1.0×10-7cm/s厚20~30cm的粘土或复合材料,覆自然土20~30cm,并均匀压实。并规定了营养土不小于20cm。封场用黄粘土、自然土、营养土合称总覆土,其应达80cm以上的要求,封场后应覆盖植被,参考了各类植物根系深度:一般草小于30cm,牧草大于100cm,小灌木30~45cm,大灌木45~60cm的实际而定。参照德国标准在表面密封系统受力平衡、形状稳定以后,防止风和雨水侵蚀,避免植物根系对密封系统可能造成的损害。必须有一个不小于5%的封场坡度。
6.6.7 本条宏观规定了应考虑地表水径流影响,填埋气体的顶托力等要求。
7 填埋场工程验收
7.0.1~7.0.10 具体规定了填埋场工程验收的内容、方法及对人员的要求。填埋场的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