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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国家标准

时间:2012-01-25 15:50:59  来源:中国净水设备网  作者:admin  点击数:

14.4 国标中大肠菌群指标规定个/100ml为“0”,系指不得检出。微生物检验必须由县(不含县)、直辖市区(含区)以上的卫生防疫站检验。 
14.5 凡报送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审查鉴定的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检验单位检验外,必要时取样(在一年内)送国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指定的单位进行水质复检。抽检和仲裁分析送国土资源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矿泉水不予评审 
15.1 未按国标附录A规定提交的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

15.2 矿泉水点(井、泉)无地理位置及座标。 
15.3 矿泉水的补给、径流、排泄等水文地质条件叙述不清楚。 
15.4 矿泉水未附正式水文地质图或比例尺不符合要求的。 
15.5 矿泉水可开采量每昼夜不足50吨或水源地水位持续下降且难以恢复的。 
15.6 水质检验报告不符合国标附录B的要求。 矿泉水水样编号、采样地点和泉(井)点编号混乱;采样、收样和分析日期填写不全;检验单位公章不清晰;检验人员未签字者。 
15.7 动态资料观测项目不全,数据不准。 
15.8 引用其他标准、宣传疗效、保健作用或与其他矿泉水对比。 
15.9 报告中有矿泉水开发经济预测分析内容的。
15.10 在城市、乡镇、厂矿等居民集中区,难以建立卫生防护区的矿泉点。

四、矿泉水开发管理

16、凡在1996年8月1日以前鉴定并建厂投产的矿泉水厂,按老标准〔GB 8537-87〕要求检验水源。
17、矿泉水生产单位或个人在建厂的同时,必须建立卫生防护区,并设固定的区界标志。卫生防护区须经地矿、卫生、轻工主管部门指派专家现场踏勘确认后,方可实施。 
18、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将水质检验结果报送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矿泉水技术审定机构备案。 
19、矿泉水开发与生产时,出现下列情况鉴定证书无效:
19.1 不按矿泉水鉴定证书指定的地点异地开发。
19.2 鉴定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未进行水质复检和建厂者。
19.3 建厂之日起,拒绝建立卫生防护区和进行长期动态监测。
19.4 水量、水质检验结果与技术评审时水量、水质结果不符。

本文连接:关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国家标准 http://www.imyas.cn/Standard/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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